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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马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刷银行流水”被行政处罚案件。原告陈某为办理贷款,参与所谓银行流水“包装”以获取虚假银行信用,不慎落入诈骗分子设下的圈套。
陈某因困难,于2024年5月24日使用手机在网络平台申请贷款,后接到自称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称可以为其办理一笔150000元先息后本的贷款。在对方的引导下,陈某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及面部视频传给对方并设置好网上银行转账、限额等功能,后对方称陈某银行流水综合评分不足,需要包装流水才能办理贷款,其所在公司有专门部门可以提供服务。陈某在对方的说辞下,便默认了刷流水包装的操作,于2024年5月25日至5月28日将对方转入其银行卡账户的资金通过网上银行转到指定的35个账户上,累计金额86472元。期间,陈某也表示过怀疑,但仍按照对方要求继续操作。
后经马关县公安局调查核实,以上资金关联电信诈骗案件3起,涉案资金共计47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县公安局对陈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作出维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陈某为获取贷款,将其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提交给他人,虽然未将银行卡实际交付,也未将密码告知他人,但实际上已将其持有的银行卡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交付给对方。且陈某在明知包装银行流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按照他人指示进行资金流转,虚构虚假交易对银行流水进行包装,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陈某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的支配、使用权出借的行为符合出借银行卡的认定标准。县公安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得当。县政府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陈某诉请于法无据,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仅限本人使用,参与“刷流水”行为,将银行卡支配权交予他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银行卡使用的规定。这种行为不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还为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存在较大金融风险和社会危害。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需要每个人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广大群众在办理贷款等业务时,务必要通过正规渠道进行办理,切勿轻信所谓的“捷径”和“偏方”。在日常生活中,要详细了解银行卡使用的相关规定,涉及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交易时,务必核实交易对象的身份和交易用途,对于不明来源的资金流转要求,要保持高度警惕,避免陷入诈骗陷阱,导致遭受财产损失甚至面临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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