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按交易量排名的Top加密货币交易所- 官方推荐虚拟币非法集资案件如何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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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经济犯罪大要案律师、广强所管理合伙人、副主任暨诈骗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承办过不少中央电视台报道、公安部、最高检、最高院督办或指定管辖的案件,其中不少案件取得无罪、轻罪、改判等效果)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爆发式增长,相关非法集资案件呈现井喷态势。由于虚拟货币案件具有技术复杂性、跨国隐蔽性和监管滞后性特点,辩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虚拟币交易”列为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为司法机关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明确依据。面对这一新形势,辩护律师亟需构建系统化的辩护策略。本文将从实务角度深入探讨虚拟币非法集资案件的有效辩护路径。
在非法集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中,“利诱性”要件在虚拟币案件中争议最大,也成为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根据《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利诱性是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然而在虚拟币案件中,这一看似明确的标准却面临多重挑战:
虚假价格承诺不构成利诱性:某江苏派币集资诈骗案中,A团队宣称“开盘后币价会大涨,出手一定赚钱”,但司法机关最终认定这不属于非法集资中的利诱性承诺。因为该承诺并非集资人向集资参与人直接作出的保本付息承诺,而是对市场前景的夸大宣传。
回购协议构成典型利诱性:在私募基金类非法集资案件中,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私下签订的《回购协议》明确约定“在投资亏损时以约定价格回购份额”,则构成典型的保本付息承诺。
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项目方是否作出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兑付保证。若项目方仅宣称“币值可能上涨”“历史收益良好”等预测性陈述,而未承诺由其自身承担兑付责任,则不符合利诱性要件。
合法的质押挖矿收益来源于真实的区块链网络奖励,而非法集资的收益则依靠后续资金填补前期本息。在一起涉“质押挖矿”案件中,辩护人通过技术专家出具鉴定意见,证明平台收益来源于真实的区块链奖励机制,而非新进资金,最终获得非吸罪名认定。
如某法院审理的矿机托管案中,被告人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并按期支付高额收益”,虽以算力包为包装,仍被认定具有利诱性。
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资金”,直接关系到非法集资犯罪的成立与否,成为辩护的第二个主战场。
在陕西s公司案中,被告人搭建BRTR平台吸收公众法币资金634万元,法院直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模式下资金属性认定较为清晰。
上海马某某吸收USDT案中,一审法院将吸收的8万余枚USDT计入非法吸收资金数额,但学界对此提出强烈质疑:USDT在我国不具有货币属性,直接将其等同于资金可能突破罪刑法定原则。
我国法律明确否定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关于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属于刑法第176条规定的“公众存款”;将虚拟货币直接认定为“资金”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否定稳定币等同法币:USDT等稳定币仍属于虚拟商品,不能与法币等值认定。
在虚拟币非法集资案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直接决定被告人面临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指控,刑期差距巨大。
成都GUCS币案中,被告人王某剑将吸收的资金用于购置豪车、房产等个人挥霍,并通过境外平台转移资金,被法院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GUCS币被鉴定为“无技术应用和实体支撑,无实际价值”,且通过自买自卖操纵币价,成为认定诈骗性质的关键。
在平台后继续募资,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指标。广汉矿机托管案中,彭某某在挖矿平台关闭后仍继续吸收资金,被认定为集资诈骗。
在辩护律师办理的L某虚拟货币矿机案中,辩护人通过提交区块链技术验证报告,证明项目确实部署了实体矿机并产生真实收益,成功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将指控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即使平台出现兑付困难,如能证明被告人采取了合理补救措施(如自有资金垫付、展期协议等),可有效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在L某案中,当事人自身也是投资者的事实,成为辩护的有力证据。
虚拟币项目常借助互联网技术突破地域限制,使得公开性和社会性要件的认定呈现新特点。
在陕西BRTR币案中,法院认为“通过全国推介会承诺保本高息”符合公开性要件。
对于需要掌握私钥管理、Gas费支付等专业技术的项目,辩护人可主张仅专业投资者能参与,不符合社会性要件。
在虚拟币非法集资案件中,罪名选择直接关系被告人的量刑结果,成为辩护的核心战场。
如前述,通过证明项目真实性和资金合理使用,可动摇集资诈骗罪的核心基础。在L某案中,辩护人通过证明当事人对资金盘性质不知情且自身也是投资者,成功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虚拟币价格波动本身不构成诈骗,关键在于是否操纵价格。在GUCS币案中,被告人通过自买自卖操纵币价,被认定为诈骗方法。辩护人应区分正常的市值管理与欺诈性操纵。
在陕西BRTR币案中,被告人返还516万余元(占吸收资金81%),获得从轻处罚。
面对司法机关对虚拟币非法集资案件的“穿透式审查”,辩护人需要构建相应的防御体系。
在辩护律师办理的案件中,通过技术白皮书验证、节点部署证明和链上交易追溯,成功证明项目真实应用区块链技术,否定资金池指控。
在L某案中,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成功将指控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缓刑结果奠定基础。
虚拟币案件金额认定存在“价格时点选择”“币种折算方法”等争议点,辩护人应提出:
虚拟币非法集资案件的辩护,要求律师兼具法律专业素养、区块链技术理解和金融风险识别能力。面对司法机关的“三重穿透”审查,辩护人应当:
正如辩护律师在L某案中的成功实践:通过精确把握利诱性认定标准、全面梳理技术事实、合理区分层级责任,将涉案金额千万的诈骗指控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获得缓刑判决。
随着2022年最高法司法解释将虚拟币交易明确纳入非法集资规制范围,辩护律师更需深入理解区块链技术本质,在创新与合规的边界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为虚拟货币行业的规范发展贡献法治智慧。